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重庆市物价局12月9日下发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5287号)。公司根据规定,主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2015年11月20日起的用气量执行;全市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和取消主城区出租车燃料附加从2015年12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一、本次价格调整主要内容
(一)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1.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统一下调为2.14元/ M3。
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用气在上述降低价格基础上,叠加降低配气价格:日均用气量5-10万M3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0元/ M3;日均用气量10-20万M3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0元/ M3;日均用气量超过20万M3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0元/ M3。按月用气量实施阶梯价格结算。
2.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1.72元/ M3执行。
(二)车用CNG销售价格
全市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原3.97元/ M3下调为3.27元/ M3(按质量计算,由原5.84元/KG下调为4.81元/KG)。
(三)除主城九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二、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影响
本次价格调整按照非居民价格顺调的思路进行,相应燃气购进、销售均按相同幅度下调,整体对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