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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用气成本!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3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降低用气成本!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同时建立与规划、投资、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等政策的衔接机制,协同促进管道加快建设、合理布局和降本增效,推动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管网布局 一是各级输气管道和燃气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项目;二是城市门站与过境该城市的跨省干线输气管道、省内输气管道输气站或阀室之间的互连管道原则上均纳入配气环节。 二、优化投资管理 各级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天然气输配管网项目时应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充分论证合理投资规模和项目经济性,避免过度超前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管网投资效率,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相关研究机构等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 三、严格成本监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有效资产等进行监审,为科学定价提供支撑。 四、科学规范定价 一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定价权限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定价程序;二是新投产的管道,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应及时、主动向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三是天然气输配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清理规范收费 一是天然气输配价格严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二是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违规增设环节强制收费;三是供气企业或城镇燃气企业不得通过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违规加价转售天然气,变相提高价格。 六、维护市场秩序 一是落实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二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督检查;三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和年度财务状况,公开有关成本、价格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七、提升工作效能 一是制定天然气输配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二是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85号)要求,将调价时间追溯至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做好天然气用户燃气费的清退工作,城镇燃气企业不得截留。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输配 价格监管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0〕90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工业和能源局)、市场监管局,各管道运输企业、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 近年来,贵州省天然气价格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总体构建了输配价格监管框架,全面清理规范“背靠背”输气站收费,逐级强化价格监管,切实降低偏高价格,对降低用气成本、减轻实体经济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部分地区供气环节过多、价格构成不合理、收费行为不规范、价格偏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同时建立与规划、投资、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等政策的衔接机制,协同促进管道加快建设、合理布局和降本增效,推动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2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等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网布局 一是各级输气管道和燃气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项目,系统优化设计线路总体走向和关键节点路由,有效提升管网布局质量,确保省内输气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以下简称输配管网)与上游气源点就近接入,最大限度缩短供气路径;二是城市门站与过境该城市的跨省干线输气管道、省内输气管道输气站或阀室之间的互连管道原则上均纳入配气环节,由当地城镇燃气企业建设运营,不另行增设供气环节。确已核准由其他主体建设运营的,相关投资和成本通过配气价格回收。如因跨省干线输气管道工艺设计现状暂无法满足沿线非城镇燃气企业用户对供气压力的需求,该城市门站与跨省干线输气管道之间的互连管道可先行由管道运输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待时机成熟时尽快推动整合至上游统一运营,还原跨省干线输气管道功能定位,减少当地供气环节;三是坚决杜绝新建管道“拦截收费”现象,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的“背靠背”分输站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管道,要尽快取消;四是通过多条省内管道层层转售的,要尽快合并清理规范,压缩供气环节。 二、优化投资管理 各级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天然气输配管网项目时应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充分论证合理投资规模和项目经济性,避免过度超前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管网投资效率,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相关研究机构等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 三、严格成本监审 成本监审是制定天然气输配价格的重要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有效资产等进行监审,为科学定价提供支撑。准许成本的核定应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凡与输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剔除。有效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配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用户无偿移交、社会无偿捐赠形成的和不能提供有效价值证明的固定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资产等,均不纳入有效资产核定范围,不得计提折旧。 四、科学规范定价 一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定价权限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定价程序,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以成本监审结论为基本依据,严格控制管网定价负荷率、输气损耗率、供销差率等重要指标参数,统筹考虑管道运输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生产经营现状、社会可承受能力、供给安全和质量、鼓励管道投资等因素,科学确定准许收益率,合理制定和调整省内输气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切实降低偏高价格,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二是新投产的管道,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应及时、主动向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三是天然气输配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管道投资、输配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真实、准确报送规划、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四是实行一体化运营并为同一供气区域服务的输配管网,其省内输气管道未向第三方开放的,省内输气管道运输成本原则上纳入配气环节统筹考虑。 五、清理规范收费 一是天然气输配价格严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不得自行制定价格或擅自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规范,凡非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违规增设环节强制收费;三是供气企业或城镇燃气企业不得通过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违规加价转售天然气,变相提高价格。 六、维护市场秩序 一是落实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完善管网公平接入机制,跨省干线输气管道、省内输气管道均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有效提高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二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违规加价、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垄断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价格违法线索,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三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和年度财务状况,公开有关成本、价格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七、提升工作效能 一是制定天然气输配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在启动政府定价程序3个月内作出定价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布;二是自《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前城镇燃气管网已投运但仍未制定配气价格的地方,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既有工作部署,倒排时间,尽快按程序制定定价方案,最迟于2020年12月31日前作出定价决定并对外公布,同步理顺销售价格,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85号)要求,将调价时间追溯至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做好天然气用户燃气费的清退工作,城镇燃气企业不得截留。逾期仍未完成的地方,将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导等措施。各地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定价文件应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是降低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狠抓落实,特别是前期工作进展较为滞后的地方,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尽快补齐工作短板。有关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梳理并汇总后于2020年11月20日前同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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