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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广东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中心 城区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 潮建规[2020]1号 为优化潮州市能源利用结构,加快天然气推广应用,改善供气质量和用气安全条件,潮州市将对中心城区(含湘桥区、枫溪区)现已使用管道石油气的住宅小区及其燃气用户(含居民用户和工商业用户,下同)实施天然气置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然气置换工作由潮州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单位——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下称“潮州深能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置换工作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采取“试点先行、分区分片、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计划2021年下半年全面完成。 二、潮州深能公司按照天然气置换工作计划,提前一周通过“潮州燃气”公众号、短信推送、张贴小区公告等方式,将置换区域、具体时间、改造费用、注意事项等信息告知相关燃气用户。各用户要留意通知信息,并积极配合做好置换工作。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做好天然气置换工作。 三、天然气置换主要涉及燃气管道、调压设施及户内燃气器具改造等工作。 (一)庭院管道、楼栋立管、调压设施等公共燃气设施的改造工作由潮州深能公司负责实施,并承担改造费用。 (二)居民用户的户内燃气器具改造工作由潮州深能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每个居民用户可享受一台燃气灶具(单炉头或双炉头)和一台16L以下(包含16L)燃气热水器的免费改造,超出限额部分的燃气器具改造费用由潮州深能公司向用户收取(燃气器具改造费用以公开招标结果为准,改造前由潮州深能公司向用户公布燃气器具改造或更新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三)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器具可由用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改造或更新,也可委托潮州深能公司统一组织改造,改造或更新费用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由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燃烧特性不同,液化石油气器具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新后方可使用天然气,未经改造的燃气器具不得使用。根据《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下列情况的燃气器具应予以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改造: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安全规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燃气器具,如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直排式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的非平衡式热水器等; (二)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年限(燃气灶8年,热水器8年)的灶具或热水器; (三)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燃烧工况严重恶化,外观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无法拆解,有漏水、漏气、漏电等无法实施改造的燃气器具; (四)无厂名、无厂址、无品牌及无法确认具体销售日期的燃气器具; (五)燃气器具生产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无法组织燃气器具置换改造的; (六)改造后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五、在天然气置换时,潮州深能公司负责按相关规范对管道内原有的液化石油气进行妥善处理。处理现场附近居民用户应予以支持配合并第一时间向潮州深能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反映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入户置换时应统一着装,并佩戴由潮州深能公司制发的工作证,入户前主动出示证件。对未能提供有效证件的人员,用户可拒绝其进入。用户在预约上门置换当天要留人在家,配合工作人员完成户内供气设施天然气置换、安全检查等工作,并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在更换或改造燃气器具后,潮州深能公司应对燃气器具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符合安全供气条件的方可通气,严禁用户私自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更换或改造燃气器具。如有发现用气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用户入户阀门,并向潮州深能公司报修,不得擅自处理。(潮州深能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3905999) 六、天然气置换合格并具备通气条件前,用户应当按照当天实际抄表读数,结合对应周期实际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格结清气费。预存用户在结清气费后的余额,可作为后续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预存气款继续使用。置换后管道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 七、天然气置换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协同推进工作落实。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天然气置换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人为设置障碍,在天然气置换宣传和改造过程中收取“进场费”等不合理费用。对破坏、阻挠、妨碍天然气置换工作,以及借天然气置换的名义强行推销燃气器具、相关产品或进行欺诈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天然气置换工作投诉监督电话: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93306 (二)湘桥区住建局:2208308 (三)枫溪区住建局:6878839 (四)潮州深能公司:390536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潮安区、饶平县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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