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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企业等可参与天然气直购业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浙江: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企业等可参与天然气直购业务
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规则(试行)》《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省级天然气管网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通知,城镇燃气企业、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地方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企业、工业大用户(年用气量2000万方以上)等可参与天然气直购业务。 其中,《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规则(试行)》 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参与试点的上游天然气供气企业、参与试点的下游天然气购买方以及天然气管输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协商、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天然气交易暨管网代输服务。 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参与主体包括上游供气企业(以下简称资源方)、下游天然气购买方(以下简称购买方)、天然气管输企业(以下简称管输方)等。参与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其分支机构。 资源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资源方是指国内具有相关资质且自主拥有国产或进口气源的企业。 (二)企业销售的天然气产品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管道天然气品质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规定。 购买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购买方是指城镇燃气企业、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地方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企业、工业大用户(年用气量2000万方以上)等; (二)购买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市场声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天然气相关产品交易的专业知识; (三)城镇燃气企业应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并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状况良好。 管输方是指拥有天然气管输经营资质的省内天然气管输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天然气管输企业扁平化改革。 资源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获得直接交易和服务等相关信息,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直接交易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天然气管输和接入服务,支付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天然气应急保供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三)执行天然气调度协议,服从天然气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应具备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五)应与下游企业所在的当地政府签订保障天然气供应责任书,承担天然气保供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获得直接交易和天然气管输服务等相关信息,参与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直接交易相关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天然气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天然气管输和接入服务,按合同约定支付天然气管输服务费; (三)服从天然气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根据地方政府有序用气预案,制订实施方案,在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启动有序用气; (四)城镇燃气企业应具备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且应通过建设调峰储气设施或与设施运营企业签订小时调峰服务协议等方式满足所服务区域的小时调峰要求,承担小时调峰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管输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及时公开和更新开放服务的安全约束条件、申请和受理流程、管输能力、使用情况、剩余管输能力等信息,为直接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的天然气接入和管输服务; (二)按照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运行调度与天然气应急保供相关管理办法,根据直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天然气管输运行方式,保障直接交易顺利执行; (三)向市场参与主体提供计量、交接等相关服务,对交易天然气进行统计和提供结算依据; (四)按规定收取天然气管输费和天然气应急保供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五)根据《浙江省省级天然气管网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制订调度操作细则。承担应急调度保供责任,因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无法供应天然气的应急状态下,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按程序调用网内资源和储备资源,优先保障民生用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资格审核 符合准入条件且自愿参与直接交易的资源方,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准入条件,对资源方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获得试点交易资格。 符合准入条件且自愿参与直接交易的购买方,向设区市发改(能源)部门、建设部门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设区市发改(能源)部门、建设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对购买方进行资格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对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交易组织 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周期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分供暖季和非供暖季签订交易合同。上下游市场参与主体自主协商交易天然气气量和气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与管输方进行安全校核,校核通过的,签订管输服务合同最终达成交易。校核不通过的,按出清规则,确定部分交易气量,并签订管输服务合同达成对应交易。后期将根据浙江省天然气交易市场建设情况,适时开展挂牌交易。 交易价格和管输费 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市场化定价,可参照同期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我省基准门站价格。 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确定。市、县(市、区)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核定指导价或协商不成的,由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算确定。 合同签订与执行 参与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参与主体应签订交易合同,并与承担管输服务的管输方签订管输服务合同和天然气交接合同,约定交易期限、分月计划、结算方式、交易价格、管输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 在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允许月末修改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要提前提交管输方安全校核通过后执行。 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安全校核后,与管输方签订管输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的需求,原则上由购买方通过市场化采购等方式解决。 备案管理 设区市发改(能源)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气量气价、管输价格以及分行业总用气量的数据统计汇总报备工作。 附则 本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并依法履行监督协调职责。 本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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