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定期实施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
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表示,2006年11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的十多年来,对加快燃气设施建设,保障燃气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市天然气供应总量从43亿立方米增长到近189亿立方米,燃气管线从10400多公里增长到近29000公里。
李富莹指出,北京市仍然存在燃气供应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薄弱等问题,特别是近年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形势严峻,燃气管理重心需要从注重事业快速发展转向强化安全管理规范。
李富莹称,《条例(修订草案)》由现行条例的7章53条修改为7章72条,将燃气管理规范从管道燃气扩展到瓶装液化石油气,加强气瓶充装、存放、配送、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为推动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条例(修订草案)》授权北京市政府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区域。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创新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方式,明确北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市场集约化经营和企业抵抗风险能力,明确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应当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
《条例(修订草案)》还细化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供气责任和安全用气服务保障责任,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定期实施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建议,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方便用户查询,增加“北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的表述,增加禁止向未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