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今年第二起公用领域垄断处罚通报。经查,湖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下称中民公司)与怀化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怀铁公司,改制前为怀铁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划分瓶装燃气充装配送市场份额和市场区域。
由于两家企业的垄断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且积极整改,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中民公司减轻处罚,罚以175.81万元,对怀铁公司免除处罚,并责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部门组织整合经营,两企业达成垄断协议
根据群众举报,2019年6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始立案调查。据了解,自1986年怀化市区开始使用瓶装燃气以来,曾有七十多家瓶装燃气零售网点,且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零售网点可以自主选择燃气企业购气,自由竞争商住用户,按照政府统一定价销售。
后来《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从2005年至2010年,怀化市有关部门逐步将城区74家零售网点全部归并至中民公司、怀铁总公司以及怀化市液化气供应公司名下。
由于零售网点归并,逐步出现经营安全主体责任不清,网点布局与设立不符合《消防法》要求,气瓶安全管理严峻,气瓶报废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等诸多问题。
于是2010年6月起,怀化市住建局及下属市燃气办开始组织燃气企业整合经营。整合过程中,中民公司与怀铁公司达成并实施划分瓶装燃气市场垄断协议行为。
据了解,中民公司、怀铁总公司与74家零售网点一共签署过四份书面协议,规定了整合经营的具体事宜。
2010年8月,怀铁总公司与中民公司达成协议,将 74 家零售网点整合成7家配送站,由中民公司统一管理。同时,两家公司约定按怀铁总公司40%、中民公司60%比例来分配充气配送市场份额。随后9月,中民公司又与74家网点签订协议,将4家配送站靠挂在中民公司,3家靠挂在怀铁总公司经营,两家公司按照10元/瓶价格给网点业主批零利差。
2011年2月,中民公司与零售网点签订《燃气委托经营协议书》明确,74 家网点全部委托中民公司经营,中民公司每月根据销量,按照净利润4.5元/瓶价格支付给网点业主。2013年3月,怀铁总公司与中民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明确在供气分配市场上,怀铁总公司占40%,中民公司占60%。
经过多年磨合,2018 年初,怀铁公司(2017年,怀铁总公司改制)与中民公司按“就近”原则,对10个配送站划定了零售配送服务区域,由怀铁公司充装配送4个配送站,中民公司充装配送6个配送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两企业市场份额
第一家主动提供证据企业,被免除处罚
经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中民公司、怀铁公司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经营活动,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两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划分市场份额、市场区域垄断协议行为,严重限制了怀化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市场的竞争。
《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均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协议。
不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提到,怀化市区瓶装燃气市场的整合经营对加强钢瓶安全管理,推动产权置换更新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执法部门查明,怀化市城区瓶装燃气销售价格与周边市县价格差别不大。
调查过程中,中民公司曾提出行为不构成垄断,但不被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采信。此外,中民公司还提交从轻处罚报告,报告称垄断行为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进行的,且已就垄断行为积极整改,请求从轻处罚。
怀铁公司则是第一家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企业,提交了请求免除处罚报告,并积极整改。此外,怀铁公司曾在2011年至2012年,先后三次向怀化市燃气办、市住建局反映两家企业合作经营中存在矛盾等情况,请求恢复自主经营状态,但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反而被要求“进一步深化市场整合”。
根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可以免除处罚或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此外,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也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后,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中民公司作出减轻处罚,按2018年度销售额 3%处以约175.81万元罚款,对于第一个提供证据的怀铁公司免除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本案垄断行为是在怀化市住建局主导下进行的。2019年11月19日,反垄断执法机关对怀化市住建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