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晋各油气企业,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落实山西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推动山西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建设,提高资源开发效率,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山西省“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已报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审查,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山西省“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山西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总体部署,积极开展煤层气、天然气(致密气)、页岩气等“三气”综合开发试点,促进同一区域内各种气体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动国家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建设,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结合“三气”开发利用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促进天然气协调健康发展、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国家非常规天然气基地的战略目标,积极构建、持续完善同一区域内多种气体资源综合勘查开发的政策体系和具体路径,大力推动全省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质量提供资源保障。 基本原则:一是落实相关规划。按照《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山西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16-2020年)》的安排,以“三气”综合开发为依托,稳步推进山西境内非常规天然气的综合评价和科学利用。二是鼓励技术创新。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煤层气重大开发项目为依托,支持油气企业开展“三气”基础理论研究和共性技术攻关,切实减少直接排放,有效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三是加强政策扶持。将“三气”试点项目纳入山西省重点转型项目,在用地、用林、矿业权审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四是有序推进试点。对参加试点的区块和企业实行有条件准入,就企业净资产、相应区块矿业权取得方式及区块运营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分类分批实施试点,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切实控制试点风险。五是细化监督管理。对试点企业明确内部控制要求,完善安全、环保等配套措施,强化信用约束,确保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对存在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撤销其相应区块试点资格,注销试点增列矿种。 二、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 (一)在试点审批上,坚持企业申请、优化登记 1.有序放开准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取得油气(煤层气)矿业权的,均可综合开发“三气”。因本区块原因矿业权人被列入勘查开采异常名录的区块不得参加试点;《山西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16-2020年)》中明确的限期提储区块不得参加试点,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除外。 2.优化矿权登记。实施“三气”综合开发试点的区块,在自然资源部未明确特殊政策之前,按照矿种管理权限,增列天然气(含致密气)、页岩气到自然资源部办理矿业权登记,增列煤层气到省厅办理矿业权登记(但矿区范围不得跨省)。试点区块需规范“三气”储量申报、产量统计、补贴申领。 3.规范储量管理。在自然资源部未明确特殊政策之前,致密气以“天然气”办理储量备案,与页岩气一起,在自然资源部办理储量备案;煤层气在省厅办理储量备案。 (二)在矿业权管理上,坚持同一矿区、同一主体 1.竞争出让区块。以竞争方式取得的煤层气区块,矿业权人可对同一矿区内的“三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开发。 2.行政授予区块。2015年前以行政授予方式取得的煤层气区块,矿业权人净资产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允许对其本矿区内的“三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开发。 3.煤炭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块。矿业权人净资产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允许对其本矿区内的“三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开发。 4.上述区块中涉及合作勘查开采的,在矿业权人与合作企业已签署对本矿区“三气”资源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合同,且外方合作企业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净资产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可参与试点。 为防止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区矛盾加剧,上述区块中,煤层气(常规油气)矿业权人尚未与煤炭矿业权人签署重叠区资源利用与安全互保协议的,参与“三气”综合开发试点时应当扣除与煤炭矿业权重叠范围。 (三)在资源利用上,坚持有序安排、综合利用 1.合理安排时序。根据矿区气体资源赋存情况和经济技术水平,在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中编制“三气”综合开发专章,合理安排不同层位、不同气体矿产的开发顺序、工程布局,确保“三气”资源的有序利用。 2.落实综合利用。针对不同层位、不同气体矿产特点,采取针对、适用技术工艺,强化综合抽采、集输、利用衔接,设定具体指标,严格现场管理,减少直排空烧,提高同一矿区内各种气体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3.及时报告转采。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发现可供开采资源(地质储量)后,应该及时报告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行业规范开采、处理、销售商品气;5年内应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与自然资源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办理相关区域采矿登记。未及时报告的,按非法开采论处,不得办理采矿登记。 (四)在实际运营中,坚持细化配套、安全环保 1.签订出让合同,规范收益征缴。按照《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补充签订煤层气出让合同时,约定进入开采阶段(含报告后开采、完成采矿登记)按年度缴纳出让收益,其计算公式为年销售收入×基准率(实体煤区域0.3%,煤炭采空区0.1%)。 天然气(致密气)、页岩气出让收益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2.“三气”分开统计,严格补贴申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对“三气”产销量分开计量统计,保存原始数据备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补贴。 3.落实环保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试点企业应全面落实安全、环保措施,切实减少对原生环境扰动,及时规范处理废弃物、采出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管网设施或撬装液化/压缩设施,促进散气利用、规模开发。 (五)在日常管理上,坚持管服并重、内外联动 1.按照属地原则,加强日常管理。省厅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市局,市局要组织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试点矿区项目用地、用林支持力度,对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实施监管,维护矿区正常秩序。 2.主动公示信息,接受监督检查。煤层气(油气)矿业权人要及时公布勘查实施方案、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主要内容,按年度向审批登记部门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并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范围,接受自然资源部门及社会监督。 3.联系相关部门,落实联动监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主动向同级安全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通报试点情况,支持其实施专项监管,依法维护矿区勘查开采秩序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绿色开发。 对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的违规行为,省厅将根据市局上报、有关单位移交的处理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采取必要措施,对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撤销企业相应区块试点资格、撤回试点增列矿种;涉及自然资源部管理权限的,提请自然资源部处理。企业未按本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违法勘查开采“三气”行为,依法应当查处的,按照属地管辖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三、推进步骤 “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初步按照以下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为2020年,在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即忻州、吕梁、临汾三市黄河沿岸地区)进行,重点解决国有大型企业在“三气”综合开发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试点的工作方法。 第二阶段为2021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沁水盆地,逐步推进晋城、长治、晋中、太原等地煤层气(油气)区块的“三气”综合开发。 第三阶段为2022年及以后,将试点向全省区域推广,使“三气”综合开发成为山西气体矿产资源利用的基本方式,有力支持全省非常规气的增储上产。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省厅将与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加强相关业务交流和统筹,细化具体政策与实施;争取自然资源部油气战略研究中心、中国地调局油气勘查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试点稳步实施、卓有成效。 抄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北京督察局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