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由北京市城市管委制定并解释,由北京市疾控归口并发布)
本指引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燃气供应企业做好燃气供应和服务保障工作。
燃气供应企业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和《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精神要求,做好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护工作,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燃气供应保障和服务责任。(一)各燃气供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防控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的制定、发布和监督执行;要熟知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新冠肺炎科普知识及相关防控指引;关注属地政府采取的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以及发布的防控工作要求、措施等。(二)各燃气供应企业在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时,要全流程梳理工作环节,对窗口服务、商务洽谈、特殊作业等重点岗位和环节,要制定专门的应对措施。(三)要根据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防控要求,建立不同风险人群的考勤管理制度,制定返京人员隔离医学观察的具体措施。(四)根据本单位员工的岗位特点、工作性质等,制定灵活的工作制度,以及相关的人员调配、值勤、备班方案,应优化工作程序,减少职工之间、职工与客户之间近距离接触的频率。(五)要最大限度减少本单位所有层面的会议数量。必须召开的会议,应最大程度利用视频、网络、电话等手段召开,减少人员的聚集。举办会议时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会议防控指引》。(六)各燃气供应企业制定防控工作方案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和指引,以便于相关措施的实施。(七)各燃气供应企业要敦促职工注意开窗通风,保持办公场所内空气流通。通风时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转正常,关闭回风系统,使用全新风运行,详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防控指引》;应保证厢式电梯的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八)办公场所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要张贴佩戴口罩、保持手卫生等健康提示,要求职工认真阅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市内公共交通防控指引》等相关健康指引;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用于投放使用过的口罩,并注意及时清理;应准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体温计、碘伏等卫生防护用品,提供给身体不适的人员使用,并协助其就医。
(一)燃气供应企业要与非居民用户建立对接机制,双方明确专人,及时沟通掌握用气需求和变化情况。(二)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燃气安全的情况下,燃气供应企业一般不宜安排入户巡检和查表收费等作业,可通过网上、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遇有燃气泄漏等紧急突发情况,确需入户抢险抢修的,要在征得楼宇管理单位或业主同意,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入户作业。(三)进一步完善用户网上购气、远程付费等便民措施,保障疫情期间用户正常用气。(四)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等作业,要征得楼宇管理单位或业主的同意。(五)上门服务时,燃气供应企业作业人员须佩戴口罩、手套、鞋套,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进入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小区时,须穿隔离服、戴护目镜、N95口罩,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进入设置发热门诊、集中隔离点、救治医院等时,须穿隔离服、戴护目镜、N95口罩,或按照医疗单位的要求进入,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六)隔离服、护目镜和口罩由燃气供应企业自行调度使用,统一安排消毒、保管。(七)作业人员在楼宇入口处主动配合体温检测措施,严格实行体温筛查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应听从楼宇管理单位的安排。(八)作业人员在人员流动量大的电梯间、办公室、食堂等区域谈话时,要保持距离、缩短时间,咳嗽时掩住口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