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分网手机版
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47
核心提示: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前期出台的相关政策,就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月22日至3月31日,中石油供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和市场化部分,供气价格浮动幅度均按原合同浮动比例下调21个百分点执行;中石化供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基础量和增加量价格浮动幅度分别按原合同价格浮动比例下调21个百分点和25个百分点执行。

4月1日后上游企业供气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我省天然气省内短途管输价格降低5%。

三、上述措施产生的降价空间,要全额传导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按照上游企业供本地非居民用天然气气量结构,加权测算非居民用气降价幅度,核定销售价格。

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价格,仍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执行,2月22日至3月31日期间,原则上不得高于本次降价后核定的当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精神,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用气价格,参照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价格政策执行。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本地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对接,积极争取增加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传导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打赏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xxxxxxx",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首页|找订单|找工厂|看款下单|面辅料市场|服装资讯|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