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燃气使用做出了新规定,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一些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比如,燃气供应企业不能随便停气。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未告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此外,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如用户的用气场所为违法建筑,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供气。
燃气用户则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及时向燃气供应企业报修。本市燃气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具有切断功能。已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当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征求意见稿不仅加大了对严重违法供用气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建立了“行刑衔接”机制。
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和已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等。燃气用户违反规定,引发事故的,由用户承担责任。房屋产权人出租房屋前,应拆除超出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软管;未拆除的,不得出租。如用户拒绝入户巡检,或是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或限制用气。如有以上违法行为,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用户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28日。